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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科医疗科”就是什么都能看什么都能做吗?

发布日期: 2024-03-04 | 浏览次数: 1 | 作者: 臭氧机

  近日,临海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临海市某卫生室使用臭氧水治疗静脉曲张。随即,我局卫生执法人员对该卫生室做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1、该场所正常营业中;2、在该卫生室查见医用臭氧治疗仪(CHY-31)及该产品使用说明书;3、查见该场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全科医疗科;查见金某某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类别临床,执业范围内科专业,变更项目首次注册增加执业范围:外科专业、儿科专业)。

  临海市卫生健康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核实:1、当事人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三氧注射术为患者进行静脉曲张的诊疗活动(执业时间1个月余不足2个月),违法来得到的1000元整情况属实;2、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3、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1000.00元。

  当事人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使用三氧注射术为患者开展静脉曲张治疗的诊疗活动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执业时间1个月余不足2个月,违法来得到的1000元整,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局给予当事人以上行政处罚。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一定要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能够准确的通过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三、《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维持的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或违法来得到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属于一般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

  《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8号)中提到: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27号),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四)转诊服务。(五)康复医疗服务。(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的范围。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广大医务工作者行医时切记要依照核准登记的范围执业,不得越界。合法行医,正规经营,才是对患者、对生命的一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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