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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一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汽油被处罚

发布日期: 2024-03-13 | 浏览次数: 1 | 作者: 臭氧的其他应用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黄志毅 谢旺江)近日,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渝北区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罚款5.520189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 0.819564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系重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首例运用《大气污染防治法》查处的油品抽检不合格案件。

  2023年6月14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重庆市车用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依法对渝北区一家加油站销售的6917.53升95#汽油开展监督抽检。 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8日及2023年10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初检和复检的检测报告,均判定上述产品烯烃含量不符合GB 17930-2016标准,属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销售的95号汽油烯烃含量超标,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三)项:“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合同和付款凭证,能够证明其进货来源,其提供的由上级销售公司出具的《石油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基础要求,不知道其销售的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主观恶性较小,且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努力配合,主动交代违法事实,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上处罚。

  本案中,油品抽检不合格指标为烯烃含量超标,该指标超标可造成两方面的损害:一是造成环境污染。烯烃具有较强的挥发性,容易蒸发排放到大气中,加速臭氧生成,形成光化学烟雾,造成二次污染。二是损害发动机。烯烃容易氧化形成胶体,堵塞发动机喷嘴,并在进油系统、喷嘴、气缸内易形成胶质和沉淀,降低发动机效率。

  我国《产品质量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从上述两个方面分别对该类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均可予以适用。我国近年来,逐步提升汽油排放标准,且均对烯烃含量作出了更严格的限制,如:现行95号汽油检验测试标准:GB 17930-2016标准(95号(VIB)) ,即国六汽油标准与原国五汽油标准相比,就规定了更严格的烯烃含量上限,这些规定正是着眼于防治发动机排气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体现了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日渐重视和规范力度。

  因此,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该案作出处理,进一步凸显了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履职尽责,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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