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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1-13 | 浏览次数: 1 | 作者: 行业新闻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万州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和市生态环境局的统一安排,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此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整治范围为2017年至2018年水质监测未能达到《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3838-2002)Ⅲ类标准的镇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详见附件)。

  通过加强巡查、加大清漂及劝导钓鱼、洗衣、游泳等管理措施和采取截污、清淤等系列工程措施,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确保到2020年底前,全区镇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95%以上。

  保护区内不得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存在的建设项目应拆除或关闭,并视情况做生态修复;保护区内无工业、生活排污口,保护区划定前已存在的工业排污口应拆除或关闭,生活排污口应关闭或迁出;保护区内无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别的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保护区划定前已存在的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设施应拆除或关闭;保护区无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保护区划定前已存在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应严控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

  一是点源整治。保护区内无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拆除或关闭,并视情况做生态修复;保护区内无工业和生活排污口;保护区内生活垃圾污水经收集后引到保护区外处理排放,或全部收集到污水处理厂(设施),处理后引到保护区外排放;保护区内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转运站应采取防渗漏措施;保护区内无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或转运站,无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保护区内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全部关闭。

  二是非点源控制。保护区内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保护区内分散式畜禽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保护区水域实行生态养殖,逐步减少网箱养殖总量;农村里的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置;居住人口大于或等于1000人的区域,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实行管网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不足1000人的,采用因地制宜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处置。

  三是流动源控制。无从事危险化学品或煤炭、矿砂、水泥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无水上加油站;健全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有道路、桥梁穿越的,危险化学品运输采取限制运载重量和物资种类、限定行驶路线等管理措施,并完善应急处置设施;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及其他穿越保护区的流动源,利用全球定位系统等设施设备实时监控。

  辖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整治责任主体,开展污染源摸排,全面排查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网箱养殖、生活污染等各类污染源以及存在的其他问题,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并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整治工作方案,实行“一源一策”综合治理。整治工作方案应做到定污染源、定责任人、定整治措施、定完成时限,于7月20日前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严格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强化规划管控和审批准入,严禁实施一切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辖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水源地达标整治方案,落实达标整治专人和资金,做到每月有任务、有进展、有调度。

  一是制定“一源一案”。辖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物资和设施,并报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备案,定期组织演练和修订预案。

  二是强化应急处置。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时,辖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开展联合应急处置,采取切断污染源头和拦截、吸附、消解污染物等多种控制措施,减轻或消除对水体的污染,按程序及时上报,准确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区级相关部门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协助镇乡街道共同做好达标整治工作。

  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加强部门沟通、指导,建立共享机制、工作例会机制,负责监督环保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贯彻执行,切实改善水体质量;严把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关,依法依规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执法;负责组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分析;督促完善标识标牌、告示栏、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等建设工作;加强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对工业企业、规模畜禽养殖等污染水源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负责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负责加强城镇供水厂出厂水、管网水的监督检查,确保城镇供水水质,督促水厂积极主动配合镇乡街道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物资,落实水源地水质污染时的供水机制;牵头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后端收运体系建设。

  负责制定穿越饮用水保护区的国道、省道和县道及其国道、省道和县道上的桥梁等设施水源地保护方案,完善警示标识,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营运船舶的管理,严防营运船舶污水、垃圾、泄漏油污污染饮用水源。

  负责指导河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流量管理及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指导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工作;负责取缔保护区内采砂船;加强取水许可证的管理,合理规划、布局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牵头指导对不达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取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网箱养殖;指导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农业种植结构;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科学使用化肥、农药,扩大无公害种植面积;查处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行为。指导对不达标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植被进行科学改良和合理配置种植方式等。

  加强出厂水、末梢水水质监测,确保水质安全;按要求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即周边农户三格化粪池地下改建工作,减少水体污染。

  配合区级相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工作,对违法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水源地取水点、保护区界碑、隔离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全面排查水源地的污染源、排污口以及与供水、保护水源无关的构建筑物,建立“一源一策”管理档案;会同区级相关部门,限期取缔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各类污染源和排污口,清除相关构筑物;负责对辖区所有水源地进行巡查,对巡查发现的可能影响饮用水源的现象向相关部门及时反馈;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确保生产生活垃圾污水(含散居户用水)得以有效处理且不得进入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无暴露垃圾、水库无漂浮物等,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处理;负责劝阻水源地内洗衣、游泳、钓鱼等行为;强化日常监管和后续巩固,编制并组织实施所有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达标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和达标水体保护方案,按期完成不达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确保水质达标。

  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务必格外的重视,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方案要求,建全工作责任体系,明确职责分工,把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位,突出重点、抓好关键,有力有序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群众是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受益者,也是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各地各部门要充分的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环保法律和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环境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人人爱护珍惜水资源、关心重视饮水安全的社会氛围;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维护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水利、城管、交通、卫生、农业等部门联动,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要逐步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值守,畅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渠道,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准备,严格按照“五个第一时间”要求,积极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确保居民饮水安全。

  区生态环境局要将达标整治工作纳入环境质量考核指标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进度达成目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予以“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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