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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药膳、臭氧机不能预防新冠病毒!沪曝光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4-02-03 | 浏览次数: 1 | 作者: 水处理

  原标题:【监管】药膳、臭氧机不能预防新冠病毒!沪曝光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文峰的家人及会员朋友们:关于新型肺炎浩哥特别提醒》的宣传内容,宣传其产品 “文峰风氏养护精华液”具有消炎杀菌的作用,可抵抗外在病毒进入呼吸道以及呼吸道近处病毒的侵入等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某电子商务平台发布销售名称为“ICOLER预防新冠病毒臭氧机发生器家装修甲醛气溶胶消毒杀菌”的产品广告,宣传其臭氧机发生器能预防新冠病毒,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其企业公众号发布含有“防新冠病毒净化器,合金外壳+可换内芯+抗病毒,只要89?”等内容的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某电子商务平台出售口罩,在商品网页中将一般的防尘口罩宣称为“具有防病菌防甲醛性能”的口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新增“消毒杀菌”栏目,其中在销售“39.9元抢万达茂【亿超眼镜】安全防护镜(护目镜)一副,通过APP购买仅需39元”这一商品时使用了国家卫健委专家组成员的言论,涉嫌将普通安全防护镜混淆为医用护目镜;在其他消毒产品中宣称“抗冠除菌必备消毒神器”、“易克妥消毒杀菌喷雾”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涉及新冠疫情的广告,宣传该公司的中药处方可预防新冠肺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0年2月13日,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微信公众号监测时发现,在“今日秒杀”《防疫蔬菜大礼包》页面中,当事人发布“生菜性质甘凉,有清热提神、镇痛催眠、减低胆固醇、辅助治疗神经衰弱等功效”等宣传信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某电子商务平台店铺销售的一款“努哈卡燕窝酸乳铁蛋白”产品中,宣传“远离新冠病毒,除了口罩,还有乳铁蛋白”等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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