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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臭氧污染如何防治?这场新闻发布会来解答

发布日期: 2024-02-11 | 浏览次数: 1 | 作者: 水处理

  2020年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收官之年,也是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发展的关键之年。当前统筹推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市生态环境局立足徐州实际,针对臭氧污染防治的特点,在夏季开展专项行动,推出一系列措施,切实保障复工复产,在抓落实上求实效,向市委市政府和广大的市民朋友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臭氧(O3)是一种在环境大气中天然存在的、能强烈吸收紫外线辐射的、具有较强氧化性、有特殊臭味的淡蓝色痕量气体。从臭氧分布看,从近地面到50千米高空存在很明显差异,而且不同高度的臭氧对地球ECO有不一样的影响和作用。平流层存在一个高浓度臭氧层,它能够吸收大部分紫外线,是地球ECO的保护伞。但若是近地面的臭氧浓度增加,则会对人类健康产生危害,如对眼、鼻、喉形成刺激,降低肺气泡扩散能力,严重时会导致人中枢神经发生障碍,感到头疼等。基于臭氧这些特性,我们在保护平流层臭氧层的同时,还需要防治近地面的臭氧污染。

  从臭氧污染时段看,一年之中,臭氧浓度最高峰集中在夏季,日照强、云量少、风力弱、温度高这一些因素都加剧了臭氧污染的生成。一天之中,臭氧浓度在清晨较低,在日照和温度影响下,通过光化学反应,臭氧浓度逐渐升高,在13点到15点持续高值,之后缓慢降低,到傍晚太阳辐射减弱后,臭氧浓度又恢复到较低状态。从臭氧的生成看,近地面的臭氧不是污染源直接排放产生的,而是排放到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NOX)等经过一系列复杂的光化学反应生成的。由此能够看出,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防治臭氧污染的重要途径之一。

  近年来,臭氧污染对我市空气质量影响呈上升趋势,并日趋严重。从首要污染物看,2019年臭氧已经超过PM2.5,成为首要污染物占比最大的指标。2018年首要污染物中,PM2.5占比最高,为40.7%,O3次之(36.6%)。但在2019年首要污染物中,O3-8h占比最高,为43.1%,PM2.5次之(37.6%)。从超标天数看,2019年臭氧超标严重影响了我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2019年我市优良天数为216天,比2018年减少12天,首要污染物超标天数的前三位为PM2.5、O3-8H、PM10,分别超标77天、67天、55天。O3-8H超标天数已经超过PM10,升至第2位。PM2.5、PM10超标天数较2018年分别减少8天和3天,而O3-8H超标天数较2018年增加了23天。能够准确的看出,臭氧污染已成为制约我市优良天数提升的首要因素。

  从今年情况看,臭氧污染过程和时段又比去年总体前移,2月17日,市区出现了今年首个臭氧作为首要污染物的情况,较去年提前一个月。3月21日,我市O3-8h浓度达到158μg/m3,低于国家二级标准仅2μg/m3,导致当天AQI为99,差一点出现今年首个臭氧超标天,类似情况较去年提前半个月。从监测数据看,3月份我市O3-8h浓度同比增加13.4%。进入5月份,随气温升高、日照增强,臭氧浓度将进一步升高,如不想方设法解决这一明显问题,将会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今年夏季臭氧污染防治总体思路是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前提下,落实差别化管控措施,逐步的提升精准治污水平。对完成清洁原料源头替代、深度治理以及涉及重大民生保障和防疫物资生产的企业,实施豁免,允许企业正常生产,不受各类管控措施限制;对于未列入豁免的企业,结合行业生产特点,采取差别化的错峰生产,取代停限产等措施,最大限度保障公司制作秩序。

  按照《徐州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基础规范(试行)》要求,对全市774家重点企业组织VOCs深化治理,“一企一策”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提高VOCs治理效率。按照省有关要求,围绕废气产污环节状况、废气收集处理现状以及废气提标改造等方面,对涉VOCs排放企业核查与绩效评估。

  结合行业生产特点,落实差别化错峰生产实施工作,重点做好“4+2”区域635家工业公司涉VOCs产排工序、89家汽修企业喷涂工序的错峰生产工作。通过错峰生产,压降白天时段VOCs排放量,减少臭氧生成。

  为着力解决夏季臭氧污染问题,本着既支持服务公司制作,又有效应对臭氧污染,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和经济环境双改善,按照省有关要求,起草了《徐州市2020年夏秋季臭氧污染应急管控差异化实施方案》,初步编排1694家臭氧污染应急管控企业清单,并明确不一样的等级下“一企一策”差别化管控措施。纳入豁免清单的企业,预警期间正常生产;未纳入豁免清单的企业,预警期间原则上以错峰生产为主。

  按照省、市工作部署,对我市邳州、新沂化工产业集聚区、徐州工业园区等3家重点园区开展VOCs专项整治。截至目前,三家园区均已完成“一园一策”整治方案编制,明确了各园区整治目标、措施、时间节点和责任人,正在按节点进度要求有序开展整治工作。

  落实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有关要求,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对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和重点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情况开展“全覆盖、全过程”摸底排查。重点排查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全面落实整改。

  面对马上就要来临的臭氧污染,对未能完成清洁原料源头替代或深度治理的企业,要实施差别化的错峰生产。错峰生产是指通过调整公司制作时间,减少白天光照强、温度高的时段内VOCs排放量,降低光化学反应活性,减缓反应进程,由此减少臭氧生成,达到控制臭氧污染的目的。

  “4+2”区域,包括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县(市)参照市区做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实施。

  对涉VOCs产排工序不影响企业整体生产的行业,比如家具(木制品)制造、工程机械、车辆(电动车)制造、钢结构加工、汽车维修等,涉VOCs产排工序实施9:00—16:00错峰生产。

  对涉VOCs产排工序影响企业整体生产的行业,比如板材加工、橡胶与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鼓励实施清洁原料源头替代和深度治理工程。如不能按时完成,涉VOCs排放工段或工序自6月1日起实施9:00—16:00错峰生产。

  对户外施工工程,比如建筑墙体涂刷、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室外涂刷喷涂等,涉VOCs排放工段实施12:00—18:00错峰生产。

  错峰生产期间,实施豁免制度,列入豁免清单的企业可不执行错峰生产规格要求。豁免制度是参照重污染天气期间省级做法,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正向激励导向,落实差别化管控要求,切实提升公司环保治理积极性和主动性,充足表现“治理与不治理不一样、治理好与治理差不一样、早治理与晚治理不一样、主动治理与被动治理不一样”,促进经济发展和环保治理有机统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都可申请列入豁免清单:

  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采用原辅料符合国家相关低VOCs含量产品的工序;

  采用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或送工业加热炉、锅炉直接燃烧处理,完成VOCs全过程深度治理,达到特别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经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评估认定,VOCs收集与处理效率稳定达到“双90%”以上的企业;

  涉及重大民生、防疫物资保障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应急施工工程和市重点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执行错峰生产要求。

  企业对照豁免条件,将豁免申请及有关的资料报送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由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进行初审。对符合豁免条件的企业,将豁免申请及有关的资料扎口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地报送的豁免公司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上公示。公示通过后,纳入豁免企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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