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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溴酸盐超标、糯米红酒精度不合格福州2家生产企业受处罚

发布日期: 2024-02-03 | 浏览次数: 1 | 作者: 水产养殖系列

  福建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第12期),信息数据显示,福建省福小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偏硅酸饮用天然水及福州市长乐区鹤上王国英青红酒坊生产的一批次糯米红抽检不合格,2家生产企业各被罚款5000元。

  (一)抽检基本情况。受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对福建省福小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偏硅酸饮用天然水(生产日期:2023-03-17)进行复检,检验结论:偏硅酸饮用天然水中溴酸盐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企业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3〕272号),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32元;2.罚款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生产者整改情况。经生产企业排查,导致不合格的问题大多是生产的全部过程中臭氧机打入臭氧量过多,导致溴酸盐超标。整改措施:适量调整降低臭氧浓度输入量,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检测水中溴酸盐的含量,使其达到标准要求。

  (一)抽检基本情况。受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对福州市长乐区鹤上王国英青红酒坊生产的糯米红(生产日期:2023-03-04)进行复检,检验结论:糯米红中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及 GB/T 13662-2018《黄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企业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3〕254号),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40元;2.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生产者整改情况。经生产企业排查,导致不合格的问题大多是产品标签与实际酒精度不符。整改措施:将新生产的产品送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对标签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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