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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建设“四同时” 确保饮用水安全

发布日期: 2023-11-18 | 浏览次数: 1 | 作者: 新闻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安全,佛山市水利局日前对《佛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相关意见稿现正公开征求意见。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意见稿提出,居民和非居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鼓励属地供水公司参与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

  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并应当具有有效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或不符合饮用水卫生安全标准的管材、配件和设备。

  意见稿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人是指依法或依约对二次供水设施来维护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自行管理的产权人、接受移交管理的属地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维护管理人应当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正常供水,并对二次供水水质负责。

  二次供水水池(箱)应当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1次,无负压设备罐体每两年至少清洗、消毒1次。每次清洗、消毒后,维护管理人不具备相应水质检验测试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现场检测,检验测试的项目根据《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确定,检测结果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由于工程项目施工、设备维修、水池(箱)清洗消毒等原因要停止二次供水的,维护管理人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维护管理人应当在抢修的同时,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停水信息,尽快回到正常状态二次供水。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二次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风险隐患后,应当立即向维护管理人、属地供水主管部门或城市供水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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