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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发布日期: 2024-04-22 | 浏览次数: 1 | 作者: 新闻中心

  为了维护学校稳定,确保全校师生饮食饮水卫生和身体健康,确保饮用水安全,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学习啦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以加强学校卫生饮用水监督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成立“预防饮水突发事故和水源性传染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兼职饮水卫生管理员;制定《饮水突发事故和水源性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

  2、教导处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教师用水和来客招待用水采用桶装水,不采购无质量安全保障的桶装水。做到:

  1)必须索取桶装水(包括纯净水桶的)的生产单位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及所用饮水机的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2)饮水机一定要做好定期清洗消毒,建立操作规程和清洗消毒书面记录,清洗消毒人员一定具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清洗消毒由有清洗消毒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拟定每学期开学前、五一、十一、元旦长假专业技术人员做消毒,并索取详细记录。每周由总务科对饮水机进行清理洗涤、表面保洁)

  1)教育学生注意个人卫生,做到自带杯具保持干净。不得将个人杯具转借他人。

  3)一旦发现水质出现异色异味等,要立马停止饮用,并向卫生室或总务处报告。

  5、饮水卫生管理员对供水全过程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有相应的记录。

  6、发现饮水污染事故和水源性传染病现象,立即启动《饮水突发事故和水源性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停止师生的饮用水供应,包括饮用桶装水,并保护好水源,等待有关部门前来检测。同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卫生系统防疫部门,最大限度地减小损失。

  8、因供水源污染或桶装水污染,出现重大饮水事故,要彻底查清原因,任何环节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将追查到底,找出责任人并处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饮用水卫生,保障学生的饮水安全,依据《食品卫生法》、《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有关卫生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坚持灭“四害”等病媒生物防治的常规工作,确保我校师生的饮水安全。

  二、学校学生生活饮用水及自备水源,应经市疾控中心水源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加强对水源的防护,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的方法,水源50米以内不许存在污染源。水井要设有井盖,加固上锁,设专人定时供水。二次供水蓄水池要加盖、加锁,溢水口要加设网罩。

  三、对学校饮用水设施做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学校的自来水供水蓄水池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每年至少采水样送市疾控中心检测一次。师生的饮水机由供水方定时进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两月一次,并做好定期清洗消毒记录。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一定要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体质量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四、从事二次供水蓄水池和饮水机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五、师生直接饮用的桶装水必须是标有生产日期和QS认证标志的,并每月向供水方索取检验报告,以确保广大师生用上安全、放心的纯净水。

  六、学校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经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七、注意安全、节约用电。当天工作、学习结束后一定要关闭房间所有电源,包括饮水机电源。严禁学生自行拆御饮水机,如有故障及时到总务处更换。

  八、锅炉房给水装置每学期使用前一定要进行排污、清洗。锅炉房提供师生饮用的开水须保证达到100℃。提供给学生和幼儿直接饮用的开水应降温到60-70℃后存入保温桶,确保学生和幼儿安全。

  为保证全校教职工、学生饮用水的安全,保障师生健康,树立节水观念,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真实的情况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一、加强饮用水安全,对蓄水池(箱)、水源的水质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基础上及时申领《生活用水卫生许可证》。

  二、对水源水、蓄水池水、管网末梢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5749-20XX和GB/T5750-20XX的要求,进行定时、定点的水质检验。

  三、对给水装置、管线次检修、清洗、消毒,尽可能请专业清洗队清洗,清洗工作人员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做好水池清洗消毒记录。并接受卫生部门水质检测,确保水质合格率达98%以上。

  四、蓄水池30米范围内严格按照GB5749-20XX要求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

  五、直接从事供水和管水的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六、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供水设施和供水管道上进行接管和其它作业。

  九、使用的供水设施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设备原材料,必须为经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合格产品。

  十、给水运行人员应提高警惕,做好“四防”工作,察觉缺陷及时汇报并保护好现场。

  十二、巡回检查生活用水、消防给水、喷淋给水、污废水及雨水排水管路,发现外溢情况及时处置,防止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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