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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臭氧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3-12-23 | 浏览次数: 1 | 作者: 原水处理

  根据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中心和“一市一策”驻点跟踪工作组预测预报,2023年8月10日起我市将经历一次臭氧污染天气过程,空气质量为轻度污染,短时会出现中度污染。经会商研判,决定自2023年8月10日0时启动Ⅲ级臭氧污染黄色预警。预计2023年8月12日20时可解除预警,预警解除以公告为准。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可能的避免昼间高温时段户外活动,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3)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倡导民用源减排。倡导停止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行为;倡导避免昼间高温时段对农作物施肥、喷洒农药。

  (7)鼓励电力企业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在35毫克/立方米以下;砖瓦窑企业氮氧化物排放稳定控制在100毫克/立方米以下;焦化企业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在100毫克/立方米以下。

  (1)重点管控区域内:全面停止房屋建设、房屋修理维护、建筑施工工地室外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停止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互与通行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涂装或翻新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2)全市范围内:禁止汽修企业、干洗店、印刷店在8:00-16:00产生VOCs工艺的工序作业。

  (4)列入限产、减排名单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工业公司严格按照夏季臭氧污染预警管控清单及相关管控要求执行限产、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6)全市范围内:停止城市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修剪(修整)、施肥及喷洒农药作业。

  (8)增加城区主要道路及进出城道路洒水或高空雾炮喷淋频次(避开早晚高峰作业),预警期间每日8:00-16:00不低于每小时一次,重点管控区域不能低于每小时两次。

  市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建立信息日报制度,按时将预警情况(包括预警发布、调整、解除时间)、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市臭氧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落实情况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大气质量信息。公开内容有主要污染物、影响区域及趋势、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市级预警解除时,同时终止市级应急响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市级预警情况及时作出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或解除预警、终止响应。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对每次臭氧污染天气应对过程做评估,内容有臭氧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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