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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不得以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由随意启动应急响应

发布日期: 2024-02-03 | 浏览次数: 1 | 作者: 原水处理

  环境部近日发布《关于逐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规则,规范重污染天气应对,强化区域应急联动,加快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和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评估。

  《指导意见》明确,要“规范重污染天气应对”,各地应根据预测预报结果和预警分级标准,依法依规及时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不得以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理由,随意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响应、提高预警等级、延长响应时间。应急预案应最大限度地考虑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作等有关需求,尽量减轻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规则方面,《指导意见》显示,今后,各地将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黄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橙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红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为分级标准,其他近三年仍出现重污染日的省市县原则上参照执行。

  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各地也将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应依法依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制定。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也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保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指导意见》明确,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分级标准时,各地应及时确定预警等级,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按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或按照所在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明显的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真实的情况及时作出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

  综合考虑气象、地形、污染传输特点等因素,《指导意见》明确,合理划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各区域应强化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

  《指导意见》还要求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研究建立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技术体系。2025年年底前,省、市具备7—10天预报能力,区域具备15天预报能力。推进多源清单融合,动态更新排放清单,及时掌握本地源排放情况,重污染过程期间开展动态成因分析,研判污染来源贡献。生态环境部根据自身的需求对地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做评估,如发现存在应急响应启动和解除明显不规范、应对措施不落实问题突出等情形的,将视情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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