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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岩乡安全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方案

发布日期: 2023-11-18 | 浏览次数: 1 | 作者: 极速直播nba篮球比赛

  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保障用水户饮水安全,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国家卫计委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水利部关于逐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3]64号)、《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19]15号)、《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东政办发[2020]3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乡真实的情况,特制定此方案。

  凡在川岩乡内从事由国家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和使用农村供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要遵守本办法。本办法在实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为准。

  (一)川岩乡人民政府负责全面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三个责任”体系,即川岩乡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督管理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川岩乡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翟振民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冷晓晓是主要责任人。建立和完善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服务机构体系,依法成立乡农村饮水安全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全乡范围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和供水服务,协调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保护农村供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川岩乡成立农村安全饮水服务站,负责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管理。

  (二)建立乡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运行会议制度。组织每年召开调度会议不可以少于4次,如因工作需要可临时组织召开。会议负责研究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与运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或者重大个案问题,并及时提请镇党委研究,督促各村委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情况做考核。

  (三)落实农村饮水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乡主要领导翟振民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工作负总责:统筹管理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工作,领导并督促农村饮水安全服务站制定并落实好每一处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及时组建各类运行管护单位,负责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目常监督、矛盾协调以及涉及供水各类安全事件的预案应对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督促运行管护单位财务公开透明并定期公示:负责建立和筹集乡镇本级大修基金;在政策性指导价格范围内担定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并督促运行管护机构及用水户严格按核定价格执行;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1.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管理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在乡农村饮水安全服务站的指导监督下,确保农村供水工程持续正常安全运作,满足当地用水需求。

  2.按要求及时办理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所需的各类证照。

  3.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农村供水工程安全,维护供水设施安全。

  4.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上岗前须接受专业的技术培养和训练,经县水利部门考核和县卫生部门体检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产品、设备说明、工艺流程做相关操作,填写水源变化、水质监测、设备检修、生产运行报表、运行日志等数据资料。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时进行体检,假如发现患有传染病,应立即治疗并调离岗位。

  5.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仔细的检测,保证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定期向县水行政主任部门报送水质检测报告和运行报告,真实反映供水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

  6.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由于工程项目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用水户。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运行管理单位理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并上报乡政府备案。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运行管理单位在积极抢修的同时,要及时通知用户。

  7.要加强对供水水源的管理和保护,明确管护责任人,落实管护责任。

  (一)农村供水工程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产权,落实运行管护主体,接受政府监督管理。以招商引资、合资合作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按合同约定或出资比例共同所有,依法组建专业运行管护单位管理,乡政府所有的产权委托乡财政所管理;以社会资本、自筹资金等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归出资者所有,成立运行管理机构管理。

  (二)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均为国有资产,由乡财政所核定产权,办理移交手续,委托村委会来管理,其所有权不得拍卖、转让。

  (三)乡政府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农村供水工程完工验收后,建筑设计企业要在1个月内与乡政府办理移交手续。乡政府依法按照规模大小和类别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资金,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1.单村、联户集中供水工程建成后归乡政府所有,可委托受益村委会、村小组或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运行。

  3.分散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入户工程产权属用水户所有,用水户自行管理,管理及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4.国家投资的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归川岩乡人民政府所有,并按县城自来水主管接口所供自然村个数确定管理权限。一个或多个接口供一个自然村的属单村供水工程,按单村供水工程确定管理权限;一个接口供多个自然村的属联村供水工程,按联村工程确定管理权限。

  (四)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也可在有效监管和保障用水户权益的前提下,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转让供水工程经营权等合法形式,明确具体的工程运行项目法人管理单位,以此来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运行管理。双方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工程保值、增值和充分的发挥效益的前提下,供水单位拥有供水工程的管理、经营、使用权,实行政府主导、企业独立管理经营、自负盈亏。

  (五)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业、私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运行管理,受政府监督。

  (一)供水单位要组建专业队伍负责管理运行,千吨万人集中供水工程参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设置司泵员、收费员、消毒化验员、机电管理员、会计保管员、安全监督员等工作岗位外,另外依法按岗位规定配备专职人员3-5名以上,联村集中供水工程需明确专职人员2-3名,单村及联户供水工程需明确专职人员1-2名。由川岩乡或村委直接来管理的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可从干部职员内部调剂或聘用人员。供水单位应向服务区域公布热线电话,做到随叫随到,日常维修应在24小时内完成,工程大修依据情况尽快维修,但一般应在5日内完成。

  (二)供水单位应按时进行检查农村供水工程设备、仪表、管网、管件,对易损件、开关、仪表等设备,要加强监管、维护:对容易锈蚀的压力罐、支架、阀门等设备每年要进行油漆防护处理:对送水管线要设立标志,避免因开沟、建房、修路等人为活动造成停水。

  (三)集中供水工程新增用户,应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定的入户设施配套建设费后,由供水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规划。设计和安装。增容费可由供水单位和新增用水户商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不可以从事影响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乡政府的同意并提出具体补偿方法,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要依法照价赔偿或恢复。

  (四)供水单位理应当按规定建立内部财务制度。依照规划设计人口按照每年每人1-3元的标准提取工程大修费和折旧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五)集中式供水工程主体部分的养护和维修由供水单位负责,入户工程由受益农户维修。工程覆盖区内群众和用水户有维护工程正常运行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检举揭发破坏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为。

  (六)因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确需改变农村供水工程使用性质的,或遇重大自然灾害、水源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导致工程没办法使用而报废的,经乡政府申报,县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程序进行报废。

  (七)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乡、村、供水单位三级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并且开展应急演练。

  (一)按照划定的农村供水工程水资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

  1.挖井提水、自流泉取水点周围半径原则上不少于50米范围内应设置明显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在标志范围内不得建设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粪坑、沼气池、排污渠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品以及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

  2.河流、山溪取水点的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的范围内,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严禁排放生活垃圾污水和工业废水。沿岸防护范围内的区域,不得建设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及堆放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沿岸农田不得施用高残留或剧毒农药,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垃圾污水灌溉农田。不可以从事可能污染水质的任何活动。

  3.从水库取水的,不得利用库面水体从事养殖或者别的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不得向水库倒卸淤泥、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辖区内水源保护区内做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向川岩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县环保部门批准。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单位应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报告乡政府及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和水利等部门,请求予以处置,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等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水源地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保证生活用水;水源水量紧缺时,运行管理单位理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可定时限量供水。

  (五)集中供水工程配备有进化设施和蓄水设施的,要加强对进化设施和蓄水设施的卫生防护,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和消毒。对饮用水的消毒,要按照《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资质标准》的要求,选择正真适合的药品和消毒措施,保证消毒时间和有效药物浓度。

  (六)供水单位一定要配合县卫健部门对水源水质、出厂水质、末稍水质等的检测,保证水厂受益范围内饮用水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一)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按供水用途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农村居民居家生活、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单位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机关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包括规模化养殖)等用水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与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比价系数为l:1.2。

  (二)执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按照供水规模和“提水加压、提水自流、重力自流”三种类型,明确规模供水工程(联村工程及以上)计量水价收取标准。基本用水量可按每月每户5吨收取,户用水量每月不足基本水量定额的按定额标准计收,超过基本水量定额的按实际用量计收,以确保工程最低运行的成本支出,保证工程正常运行。确定的水价标准,可随着物价指数、供水量及其供水成本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三)供水单位要严格执行抄表计量收费制度,计收水费要使用专用规范票据。用水户均要安装经质量监督部门校准的水表,按量付费。用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者,按日加收违约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有权中止供水,直至交清水费及违约金后恢复供水。因水表出现故障致使计量不准或不计量等非人为情况时,可比照上月的用水量由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协商收缴水费。

  (三)单村供水工程由各村根据真实的情况采取一事-议召开村民大会自行确定。村管小组应建立水费专账,将收缴的水费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的水费大多数都用在支付电费、主体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不得乱支乱用。

  (四)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保证水费合理、高效使用。

  (五)五保、低保、残障用水户每户每月用水不足4吨全部减免,超过4吨减免4吨水费,公办敬(养)老院按入住五保、低保、残障人员每人每月减免4吨水费,所减免水费由民政部门列支解决。

  (一)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申报程序为:以各村为主体提出申请,经乡水管站确认属于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应用限制范围的工程,由乡水管站实地丈量、勒察、统计,汇总后,提出工程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预算计划,经政财政部门评审,报乡政府同意后上报水利局。

  (二)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转让供水工程经营权等合法形式所得资金建立川岩乡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由各村水管站筹集并建立维修养护基金专账,负责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的日常管护和维修,乡政府进行行政监督。

  (三)各村的维修养护基金通过水费提留、用水户筹集等方式,建立专账储存,使用情况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一)乡政府对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情况做考核,对运行正常、维护到位、无用户投诉、成绩非常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农村供水工程履职情况纳入全乡绩效考核范围。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供水单位(人员)要制止其行为,拒不执行者由县以上水行政主任部门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运行管理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供水水质恶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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