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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3-11-18 | 浏览次数: 1 | 作者: 新闻中心

  为切实做好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供水安全,建立健全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解除突发事件危机,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饮水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无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限度保障供水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及其级别,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充分的发挥各级政府的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充分的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使应对突发污染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镇、社区、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完备、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积极做好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的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业培训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本预案适用于因突发污染事件威胁或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受污染或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我市共有7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分别是贡湖沙渚、贡湖锡东、长江窑港、长江小湾、长江肖山、宜兴横山水库和宜兴油车水库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源最重要的包含:固定源(包括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污(废)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品仓库、尾矿库和装卸码头等)、流动源(包括存在危险品运输的陆运和水运交通)和非点源(包括农业污染源或水灾引起的大面积非点源污染)三大类。

  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Ⅰ级)、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Ⅱ级)、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Ⅲ级)和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Ⅳ级)四级。

  当水源地水质中生物、化学、放射性物质等严重超标,水质嗅味五级以上,湖泛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或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有大于0.1平方公里的湖泛发生。准保护区内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严重工业或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流入水源地上游,已可预知将造成重要水源地水源严重污染,必须提前关闭主要或大部分取水口,造成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当水源地水质中生物、化学、放射性物质等严重超标,水质嗅味五级,湖泛面积5-10平方公里,或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有大于0.1平方公里的湖泛发生。准保护区内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严重工业或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流入水源地上游,已可预知将造成重要水源地水源污染,必须提前关闭重要取水口,造成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当水源地水质中生物、化学物质等中度超标,水质嗅味三、四级,有大于0.1平方公里的湖泛发生,且未达到橙色、红色防控级别。准保护区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工业或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流入水源地上游,将造成水源地部分水源污染,需关闭部分取水口的污染事件。

  当水源地水质中生物、化学物质等轻度超标,水质嗅位三级以下。准保护区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工业或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流入水源地上游,将会造成水源地水质污染,导致水厂制水和供水能力减少的污染事件。

  市政府成立无锡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和指挥。

  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主要由无锡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发改委、信电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委、商务局、文广新局、卫计委、工商局、食药监管局、市政园林局、物价局、太湖办、气象局、市政集团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源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源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部署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3)指导和协调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5)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2)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建立完善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受、汇总、分析水源地周边水文、水质、气象等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的各种重要信息,向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科学的处理建议;

  (4)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做指导、监督和检查;

  (5)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演练,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6)根据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加强与周边城市的联系,建立完整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7)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负责研判事件级别,提出实施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级别预警信息发布的建议,决定一般级别预警信息发布有关事宜,启动相应的供水应急方案;

  (8)市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担负市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职能,组织并且开展水源地水质监测,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的原因、发展的新趋势及影响程度等做评估,为市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现场指挥部是事件发生后成立的临时机构,根据事件级别分别由不同级别的政府或其行政主任部门临时组建,应急处置结束后即行解散。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别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市政府或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成立市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发生较大和一般级别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由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成立市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由法律规定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相应的现场应急指挥部。

  成员: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性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市政园林局、市太湖办和市政集团以及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组成。各部门职责见第2.3.3节。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市政园林局局长、市政集团董事局主席。

  成员:根据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性质及发生地,分别由市市政园林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政集团和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组成。各部门职责见第2.3.3节。

  副指挥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政园林局局长、市政集团董事局主席,事件发生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事件发生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主任部门负责人、主要影响水源地企业负责人等组成。各部门职责见第2.3.3节。

  (1)贯彻应急工作方针,根据市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上的支持和支援;

  (2)领导和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3)及时了解掌握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情况,根据自身的需求,向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批准向省以上政府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有关建议;

  (5)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启动后,负责全市相关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传递、通报;

  (6)组织协调各应急小组按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7)负责紧急征调各类应急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9)当发现事故可能会引起次生、衍生事件时,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仔细的检测调查;当确定已发生二次危害,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市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类别和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具体分工负责供水、送水、调水、监测、救护、打捞、信息报送、安全保卫、新闻发布、后勤保障等事宜。各工作小组牵头单位及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由市市政园林局局长任组长,市政集团分管副总裁任副组长,市水利局、卫计委、住建局、事件发生地市(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各部门职责如下:

  市市政园林局、市政集团:负责紧急制定或调整自来水供应应急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落实自来水供应水源,根据供水管网布局,合理调配供水管网压力;在集中式饮用水源无法取水的情况下,及时报请市政府批准,启动紧急启用备用水源方案。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房产管理单位配合供水部门保证自来水在小区内能够正常入户,督促管理单位做好按合同代管的城市小区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清洗和完善工作。

  由市政集团董事局主席任组长,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市消防支队支队长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园林局、教育局、民政局、团市委、事故发生所在地市(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各部门职责如下:

  市政集团:负责紧急实施或调整应急送水、集中供水方案,调集应急送水车辆,将自来水送达各停水小区适当地点,及时向停水小区居民发出通告。

  市消防支队、市政园林局:负责启用本单位专用和特种运水车辆到达指定地点取水、送水和放水

  市教育局:负责无法供水期间动员学校和学生采取积极措施,为学校解决接水、运水、送水问题,保证学生饮水安全和学校稳定,并动员学生为社会接用水提供帮助。

  团市委:动员广大青年、团员积极参加接水、运水和送水服务工作,为社区孤寡老人和贫困户提供志愿服务。

  事故发生市(县)、区人民政府及镇(街道):负责帮助落实送水和集中接水地点,组织用水发放,维护好现场秩序。

  市水利局:按照《无锡市太湖闸门控制和调水引流方案》,负责辖区内入湖、入江河道闸门控制,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应急调水方案;市政府通过应急调水方案后,及时组织实施。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详尽、准确地提供危机期间的气象预报。适时实施人工增雨,增加地表水量。

  由市水利局局长任组长,市农委、水利局和无锡军分区、沿江湖河市(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各部门职责如下:

  市水利局:按照《无锡市太湖蓝藻(水草)打捞处置工作方案》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协调蓝藻打捞处置工作。

  市农委:负责检查水体内水生植物密度,协助水利局做好蓝藻等水生植物打捞和后期处理工作。

  由市卫计委主任任组长,市食药监管局分管副局长为副主任,各市(县)、区政府有关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各部门职责如下:

  市卫计委:负责紧急救治因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造成的生病、中毒、染病群众和工作人员;必要时将伤病员转往外地医院做进一步治疗;同时,负责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各市(县)、区政府: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人员救治工作和卫生监测、疾病控制等工作。

  由市环保局局长任组长,市水利局、市政园林局、卫计委、科技局、市政集团以及江阴市、宜兴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各部门职责如下:

  市卫计委:负责做好自来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和市民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负责发布自来水水质信息。

  市水利局:密切监视入湖水流断面和各水质功能区断面的水质水量等水文情况,跟踪河流入湖水质达标情况。

  市科技局:积极鼓励相关监测技术的创新与应用,为现场应急监测提供技术支撑。

  市市政园林局:跟踪监督无锡市区自来水水源厂取水口和制水厂出厂水质状况,确保“不达标的水不出厂”。

  市政集团:负责无锡市区自来水水源厂取水口和制水厂出厂水水质状况检验测试,保障饮用水安全。

  江阴市、宜兴市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自来水水源厂取水口和制水厂出厂水质的跟踪检测,保证自来水出厂水质的达标。

  由市商务局局长任组长,市商务局、卫计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物价局、食药监管局、工商局分管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各部门职责如下:

  市食药监管局:负责对纯净水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质量;负责市场出售纯净水的检测。

  市公安局:负责根据自身的需求发放供水车辆通行证,保障纯净水供应车辆的畅通无阻。

  市物价局:负责平抑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期间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等市场饮用水价格,依法惩处供水危机期间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检查市场各售水单位和企业的营业执照的合法性,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负责维护应急抢险事故现场秩序,疏导交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阻挠应急抢险的违法犯罪活动,监督、维护事故发生地区的社会稳定,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应急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负责联系新闻媒体进行现场情况的报道,确保报道内容的客观、真实;授权向公众发布供水信息和有关通报;向市委、市政府提供有关舆论信息。

  由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科技局、水利局、卫计委、市政园林局、太湖办等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专家咨询库(名单报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专家库由大学、科研院所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组参加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件发展的新趋势、影响区域和程度;为应急决策提供应急解决方案、建议等;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派,对事件发生地给予技术支援等。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江阴市、宜兴市可在事件发生时参照上述组织方式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并参照相应分工方案制定有关处置方案和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领导和处置工作。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地市(县)、区和镇(街道),要积极努力配合上级指挥部和各处置小组开展工作。

  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认真开展对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预警信息、常规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和环境应急资料库。

  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规定及职责授权,对可能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的险情,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防范信息,提出相关措施建议,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有几率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风险信息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风险信息应及时报送省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中心”)。

  为保障突发污染事件应对处置顺利开展,应当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预案准备:市发改委依照国家及省相关法律和法规及《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完善《无锡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值守准备: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现场指挥所需各项科学技术手段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联动机制: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域或流域污染事件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毗邻市(县、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互动,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各职能部门间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应急救援队伍:逐步加强公安消防、水上搜救队伍处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确保能迅速参与并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科技准备: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先进的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建立完善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常态区域水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控制工作,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发污染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市发改委负责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根据真实的情况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进行研讨,充分的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物资装备准备: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源发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应急资金准备: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市财政在现有市级专项资金中优先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源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市级经费。

  安全防护: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设备,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的利用现有的环境质量监控网络系统,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突发污染事件有关信息,尽早发现有几率存在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风险的事件,及时上报、反馈,并采取对应措施,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源发污染事件监控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监测工作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监测规范与标准方法并结合近年来我市乃至全省发生的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特征污染因子,增加监测指标,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规定与要求,确保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可靠性;

  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联动,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外和取水口安装的水质在线监测仪器要实行联网,实现水质数据实时共享;进一步提高水质监测自动化水平,增强水质污染变化预警能力和应急防范能力,重点加强对原水的监测,并根据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频率;发现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不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或色度、臭和味等感官性指标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市(县)、区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

  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预案的规定,排除总磷、总氮、大肠杆菌等部分在净水工艺中可以去除的水质指标,综合考虑突发污染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上游地区和本区域内发生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污、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特别重大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或供应地市级城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检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中监测指标持续超过Ⅳ类水质标准,表2、表3中监测指标持续超标的或色度、臭和味等感官性指标发生异常时。

  上游地区或本区域内发生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污、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可能造成重大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或供应县级城市的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检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中监测指标持续超过Ⅲ类水质标准,表2、表3中监测指标持续超标的或色度、臭和味等感官性指标发生异常时。

  上游地区或本区域内发生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污、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可能造成较大集中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或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检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2、表3中监测指标持续超标的或色度、臭和味等感官指标发生异常时。

  上游地区或本区域内发生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污、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可能造成一般集中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但尚未发现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异常情况的。

  3.1.4.1 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信息后,应根据情况及时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省应急指挥中心审批,如果事故达不到启动应急响应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关闭应急响应;如果事故达到预警级别,要迅速通知事发地市(县)、区政府,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同时报告市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3.1.4.2 Ⅰ级预警信息由国家发布或者由省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指挥中心总指挥请示省长后签发;Ⅲ级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由市长签发,并向省政府报告;Ⅳ级预警信息由市(县)、区级集中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请示市政府后发布,并上报无锡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涉及到市界的还应向相邻地区通报。

  3.1.4.3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1.4.4 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后,认为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作出预警解除响应,预警的解除也按照该级别事故的预警程序进行确认和发布。

  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发现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后,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同时应向同级宣传部门通报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一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初步判断事件原因。

  (2)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受影响的范围,有没有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展趋势。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应急处置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进展情况。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责任单位的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在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后,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事发地的群众一旦发现水污染事件时,有义务向110报警或通过环保热线)向相关部门报告。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之前,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在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预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置,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同时,要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依法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开展应急处置。各相关成员单位、事件涉及范围的市(县)、区政府应根据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当发生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或发布Ⅳ级预警信息后,由事发地所属市(县)、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处置工作,查找污染原因,控制并切断污染源,开展水质、水文应急监测,制定污染水体处置方案,减少对水源地水质的影响。当涉及到跨县级行政区域时,事发地所属市(县)、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向市政府及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将按照相应的职责开展指导、协调工作。

  当发生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或发布Ⅲ级预警信息后,由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处置工作,查找污染原因,控制并切断污染源,开展水质、水文应急监测,制定污染水体处置方案,减少对水源地水质的影响。当涉及到跨市级行政区域时,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向省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当发生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或发布Ⅱ级预警信息后,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启动Ⅱ级响应,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应急进展,执行省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制定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指导、协调事发地政府落实各项措施,调动各方应急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涉及跨省行政区域的,应及时报告省政府,尽快通报上下游地区并进行协商解决。

  当发生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或发布Ⅰ级预警信息后,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启动I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如国家相关部门启动或成立国家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时,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国家和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相关成员单位要迅速开展信息资源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原因,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发生可能,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可能产生的影响,当地气象、地理、水文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会造成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的程度,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本预案启动后,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迅速通知成员单位,实施本预案,同时根据事件级别成立相应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做出决策,组织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开展应急防控工作。各成员单位及各有关应急队伍应当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紧急处置行动。对可能恶化的险情,在充分听取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跨地区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省应急指挥中心请求进行协调和确认。

  市和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及时调集救护所需药品,利用各种医疗设施、设备,抢救伤员。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市和市(县)、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规程,做好现场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向省卫计委及国家卫计委申请协调支援。

  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事发地公安机关及事发单位保卫机构组织实施。要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要开展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要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要实施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要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海事部门要负责开展水上交通和船舶疏散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小组,做好以下工作: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应急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饮用水卫生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监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疏散工作。包括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治安管理。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有序开展工作。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的险情、会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人身伤害。在对灾情及时做出分析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事故现场。

  事发地人民政府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动员全省相关社会力量。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保险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参加保险的企业或人员及时开展各项损失评估及保险理赔工作。

  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受伤人员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得到安置,事故危害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件)隐患消除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相应程序作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的决定。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出现或者可能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报送省应急指挥中心及省政府备案。

  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市行政区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报请省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

  由市宣传部负责拟订发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经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审定后组织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中的中毒、死亡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的,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市台办、外办、侨办,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受伤人员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得到安置,事故危害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件)隐患消除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相应程序作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的决定,必要时向省应急指挥中心、省政府及国务院进行报告后决定。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中毒、死亡等医疗及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保证社会稳定。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事发地域内或全省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司法部门负责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司法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当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时,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污染事件危害评估组,负责对突发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书面报告,经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认可后,上报市政府。

  当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时,由事件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突发污染事件的危害调查与评估,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补充。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受损情况,要积极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市信电局要积极配合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相关部门通讯录,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现场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应急小组间的联络畅通。

  市信电局负责督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通信系统的维护,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并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应急期间,组建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实现现场指挥部与市应急指挥中心的通信与信息传递;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要加强管护,制定和落实备用和应急保障措施。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市红十字会等救援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牵头负责做好有关防疫工作。

  市、各县(市、区)要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形成应急网络体系。保证在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监测、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其他专业性救援队伍,除承担本灾种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一旦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迅速赶赴现场,立即组织全力以赴、争分夺秒的救援,防范事态扩大,消除次生灾害,努力减少损失。在充分发挥基本抢险队伍作用的同时,积极组织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救援队伍,形成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

  合理部署和配置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配备先进救援装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加强组织协同和各专业保障,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各级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当地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干净饮用水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突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产品的生产供应和储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应急处置工作中应急物资的调用,由各级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物资的储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在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应对。

  支持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建立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对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实施重大决策和行动时,充分发挥专家库和各类专家的作用,建立事故(灾害)后果评价系统,及时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

  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日常运行以及生态修复的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会同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正面引导舆论;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要健全公路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

  市公安局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指导各地饮用水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突发污染事件的相关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事发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

  市、县(市、区)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救援的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演练结束后要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有关部门要及时提出修改、补充和完善应急预案的建议。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应急防控知识宣教,按照法律和有关保密规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联系电话等,广泛宣传应急措施及应对方案,提高全社会预防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污染事件的发生。

  加强培训,通过授课、操作演练和模拟演习等学习、培训,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业人员较好地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工作由市应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培训内容主要为有关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国家和省的各类相关应急预案;预警和应急处置程序及其运行;预警及应急处置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预警和应急处置报告的编制和上报程序等。

  为保障无锡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各有关单位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体系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定期开展考核、检查和评价。

  全市定期或不定期选择集中式饮用水源开展应急综合演练,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于未做好应急预警、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的地区和部门按有关制度实行问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失守,失职、渎职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市发改委制定,是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应变处理。市发改委要依据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江阴市和宜兴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用于疏散的相关设施,主要包括锥形警戒桶、扩音器、对讲机,警戒绳等

  针对饮用水源地污染事件有几率发生的原因,准备相关水体调节剂、消毒剂等并根据质保期定时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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